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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_5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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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邳州市戴圩街道吴闸社区周剑锋违法乱纪及居委会书记衡胜履职失职的调查报告

笔者近日接到邳州市戴圩街道吴闸社区紫薇小区29栋业主集体求助,反映小区业主周剑锋借封建迷信之名实施违建、毁路、辱邻等违法行为,吴闸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支书衡胜存在履职失职、偏袒纵容等问题。为核实情况、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笔者通过实地走访、业主访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展开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调查背景

邳州市正处于全域高压拆违的关键阶段,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吴闸社区紫薇小区作为戴圩街道下辖的居民小区,本应严格遵守拆违控违相关规定,维护社区公共秩序与居民合法权益。然而,小区29栋业主周剑锋却顶风作案,以封建迷信为幌子实施违法行为,而社区居委会及支书衡胜未能履行法定监管与调解职责,导致群众利益受损、矛盾持续激化。

二、 周剑锋违法乱纪的具体事实

1.借迷信之名违建,埋下安全隐患
周剑锋声称“抬高地势挡煞气、扩建庭院聚财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抬高自家房屋地面、扩建私人庭院。此举直接导致房屋地面与小区公共道路形成明显落差,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通行便利,更对老人、儿童的出行安全构成威胁,极易引发绊倒摔伤事故。同时,抬高后的地面破坏了原有的排水系统,每逢雨天便会出现雨水倒灌现象,长时间浸泡周边房屋地基,已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存在房屋开裂、坍塌的风险。

2.损毁集体公共设施,涉嫌刑事犯罪
小区内一条由集体出资两万元修建的公共道路,是29栋业主日常出行的必经之路。周剑锋为满足个人庭院扩建需求,公然对该道路进行挖毁、切割与改造,致使道路彻底损毁无法正常通行,集体财产蒙受重大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即应予立案追诉,周剑锋的行为已远超该标准,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辱骂恐吓邻里,颠倒黑白转嫁责任
面对周边业主的善意劝阻,周剑锋态度蛮横,多次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恐吓,在社区内制造恐慌氛围,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更为恶劣的是,周剑锋非但不主动承担违法责任,反而颠倒黑白率先报警,企图将自身毁路、违建的责任转嫁至受害邻里,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此外,周剑锋以“信访专业户”自居,借信访之名行违法之实,无视《信访工作条例》中信访活动需遵守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严重扰乱基层信访秩序。

三、 吴闸社区居委会及支书衡胜履职失职的核心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负有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办理公共事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定职责。但在本次事件中,吴闸社区居委会及支书衡胜的失职行为,成为周剑锋违法乱纪的“助推器”,具体表现如下:

1.违建监管失职,纵容违法行为
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行为负有日常巡查与及时上报的职责。在周剑锋实施违建的全过程中,居委会及支书衡胜未及时发现、制止,更未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上报,放任违建形成并产生安全隐患,在全域拆违的高压态势下,此种失职行为实属不该。

2.矛盾调解失当,出台偏袒性方案
在周剑锋损毁公共道路引发邻里纠纷后,社区支书衡胜作为矛盾调解第一责任人,未秉持公平公正原则责令周剑锋修复道路、承担赔偿责任,反而出台“要求受害邻里出资重修道路”的荒谬方案。该方案直接将违法者的责任转嫁给受害方,严重违背《民法典》中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的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原则,实质是对周剑锋违法行为的包庇与纵容。

3.漠视群众诉求,导致维权无门
受害业主多次向居委会及支书衡胜反映周剑锋的违法行径,寻求帮助解决问题,但居委会及衡胜支书始终置之不理,未如实向戴圩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与诉求,导致周剑锋的嚣张气焰愈发嚣张,周边业主的合法权益遭受持续侵害却投诉无门,严重损害了基层自治组织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

四、 调查结论与建议

1.调查结论
经调查核实,周剑锋存在未批违建、故意损毁集体财物、辱骂恐吓邻里等违法违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部分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吴闸社区居委会及支书衡胜未履行法定职责,存在严重的失职失责问题,对事件的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相关建议
一是建议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等部门依法对周剑锋的违建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建、恢复道路原貌,并赔偿集体财产损失;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对周剑锋涉嫌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建议戴圩街道办事处对吴闸社区居委会及支书衡胜的失职行为启动问责程序,责令其向受害业主道歉,并重新履行调解与监管职责;四是建议相关部门以此事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基层履职情况专项检查,杜绝类似失职失责问题再次发生。

笔者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跟踪报道后续处理情况,切实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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