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施行的《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省物业办理条例》施行后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标准再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房屋时,按照物管机构的委托收取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欢迎光临 邳州信息网 (https://www.pzxx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