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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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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ven_Hj
时间:
2018-10-13 03:27
标题:
泰顺县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办法》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下简称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
倡导村级组织班子成员、单位临聘人员、“两代表一委员”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榜样带头作用。
第四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事,应遵守“七严二提倡”:
(一)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婚事宴请控制在20桌、200人以内,正餐1餐次(可视情安排便餐1餐,控制在10桌,100人以内);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控制在40桌、400人以内。婚宴宴请标准县城不超过2000元/桌,乡(镇)、村不超过1500元/桌(下同)。不准借其他近亲属名义或采取别离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格控制随礼金额。非亲人员收送随礼金额不超过300元;不采取回包形式;提倡不随礼。
(三)严格控制婚车在6辆以内。
(四)严禁占道搭棚。各行政村(居)按照本村(居)实际情况,划定专区提供操办宴席场所。操办人如确需在划定专区范围外操办宴席事宜的,需要向本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申请临时占道登记备案(附件5)。提倡在农村文化礼堂操办婚事。
(五)严禁污水直排、垃圾乱倒。
(六)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七)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除按习俗需燃放500响以内爆竹一串外)。
第五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应遵守“八严二提倡”:
(一)严格控制停柩时间。控制在3天以内,特殊情形的不超过5天。
(二)严格控制随礼金额,非亲人员收送随礼金额不超过50元。提倡不随礼,不宴请,如举办宴请,宴请控制在20桌、200人以内,宴请标准不得超过婚宴宴请标准。
(三)严格控制花圈(花篮)数量在10个以内,送葬车辆不超过10辆,乐队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宗教葬礼需按相关部门的办法办理。
(四)严禁占道搭棚。各行政村(居)按照本村(居)实际情况,划定专区提供操办宴席场所;吊唁场所搭棚限3榴房子或50平方米以内;操办人如确需在划定专区范围外操办宴席事宜的,需要向本地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申请临时占道登记备案。县殡仪新馆建成投用后,罗阳镇建成区各行政村(居)原则上到殡仪馆集中操办丧事。
(七)严格控制吹拉弹唱时间上午在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9时之间。
(八)严禁在火化、出殡、回山沿路燃放烟花爆竹和撒纸钱(除在家出殡时、骨灰入葬后各放500响以内爆竹一串外)。
(九)提倡文明祭奠、低碳祭扫。自觉摈斥焚烧纸钱、摆放祭品等祭拜陋习,积极参与鲜花祭奠、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新型文明祭扫活动。
第六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其他喜事相关规定
(一)乔迁新居参照婚事有关标准执行。
(二)生日、生育、祝寿、升学等其他喜事提倡不宴请。
第七条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一)签订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婚丧礼俗操办标准。
(二)实行婚丧喜庆事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需如实填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喜)事报告表》(附件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乡镇)党委(党组)报告,并报所在单位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委备案。操办婚庆等喜庆事宜在30日前报告,丧事事宜在办理丧葬手续时报告。
副科级(包罗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还需同时将报告表报县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案。
单位临聘人员向单位(乡镇)党委(党组)报告,其他人员向属地乡镇党委报告。
第八条
各单位(乡镇)党委(党组)要及时对本单位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情况进行公示(附件3、4),并设置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县文明办、县民政局要利用12345市民办事热线,接受群众来电来访。
第九条
各单位(乡镇)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移风易俗一岗双责,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人员的教育、办理和监督。
第十条
各乡镇党委应当指导村(居)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红白理事会”,对本地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清廉泰顺建设监督责任,加强对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肃处理违规操办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严格追究移风易俗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通过新闻媒体(介)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将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党员评议内容,严重违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当年度不能评为合格档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可点击“
阅读原文
”处下载):
1.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喜)事报告表
2.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报告表
3.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婚(喜)事公示表
4.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操办丧事公示表
5.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申请备案表
作者:
力加
时间:
2018-10-13 03:28
说的好没用,要做的到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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