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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且已办理产权登记,并不必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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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eoxie
时间:
2018-10-22 22:24
标题:
离婚协议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且已办理产权登记,并不必然有效
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一方所有,且办理了变换登记,但最终没能离婚。对于已变换登记的房产是否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的处理,存在较大的争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案例的形式,对于该问题的处理给出了指导性意见。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属于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虽然房产的所有人变换到另一方的名下,但该仍是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与本来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性质是一样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约定,是必需以双方合意离婚为要式的协议,须经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正式离婚才生效的财产协议。因此,即便夫妻双方基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办理了产权变换登记,但双方最终没有离婚的,财产协议不发生效力,已变换登记的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王贝贝 工作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
jinguang138
时间:
2018-10-22 22:25
贝律的文章专业性强,从多角度多层面进行普法教育,受益匪浅,持续关注中!期待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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