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
离婚协议虽然约定涉案的房产归徐某所有,但是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该协议仅对二人有约束力,不产生对外的公示公信的效力。
更不能由此产生物权变换的效力,物权归属还是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本案中:
因为离婚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在将徐某的名字加入到房产证上之后,办理贷款时,徐某也未提出异议。
因此,在完成登记之前,离婚协议是不能作为异议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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