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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提醒大家:离婚,父亲应该承担女儿的教育费用! [打印本页]

作者: xingdong000    时间: 2018-11-29 15:54
标题: 提醒大家:离婚,父亲应该承担女儿的教育费用!
文|为民说法365天,全文757字,阅读全文约1分钟40秒。

王洛洛自从2010年9月父母离婚起便跟随母亲一个人生活,她的父亲按照离婚协议每月给付她们母女的生活教育费100元。





2015年的时候,王洛洛初中毕业后考入了本地广播电视大学(三年制职业中专)。按照该校的录取通知,王洛洛上学报到的时候应该缴纳入学三年期间的3840元学费(该收费标准获本地政府批准)。

为了能够继续上学,王洛洛以母亲下岗无力承担学费,父亲拒绝支付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本身的父亲增加给付生活教育费。





法官说法:

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王洛洛的父亲是个建筑工人,现在在外施工,具有支付能力。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父母(包罗离婚后)有义务将子女抚育成人。换言之,父母应当把子女培养成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劳动成员,使子女能够走上社会独立生活。





在法律概念上,子女成人的标准必需同时具备两项条件:一是成年,二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1 条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难看出,除子女已满16周岁并已参加工作能以本身的劳动收入独立维持本身的正常生活以外,子女届满18周岁前以及子女已满18周岁,未能独立生活时,父母均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从时间上看,父母抚育子女的责任一般履行至子女年满18周岁。

本案中,王洛洛不满18周岁,其父母仍然有抚育责任。王洛洛诉请其父给付的生活教育费,是必要和合理的,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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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乡下、夜很美    时间: 2018-11-29 15:55
如果孩子跟父亲,母亲是否给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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