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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种情况见死不救,把稳坐牢 [打印本页]

作者: 香气    时间: 2018-12-29 16:02
标题: 3种情况见死不救,把稳坐牢
有些情况下见死不救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有些情况下见死不救,导致他人死亡的,等于杀人,也是犯罪,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例子1:


某男子和妻子湖边散步,妻子不幸坠入河里。男子水性极好,且湖面安静,具备良好施救条件。但是男子并未施救,而是巴不得妻子溺亡,好和小三名正言顺在一起。最终妻子溺亡。

夫妻互相救助是法定义务,然而丈夫有能力有条件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对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妻子死亡。



例子2:


某男子去游泳馆游泳,结果抽筋溺水,而游泳馆的救生员和男子有夺妻之仇故未施救,最终救生员看着男子溺亡。救生员救助溺水客户是职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但救生员并未履行,导致男子溺亡。



例子3:



夫妻离婚后相约自杀,女方先行服毒一瓶,男方并未立刻服毒,而是接打电话,半个多小时后,男子喝了少许毒药并报警求救。之后女子抢救无效死亡,男子治愈出院。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男子其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认为:前夫在前妻喝药后本身并没有马上喝,这种情况下,刑法便施加给了被告人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前夫神志清醒的青年人,完全有能力救助前妻。在前妻服毒后,前夫继续开车并和前妻说话,然后多次接打电话。在完全具备救助能力和救助时间的情况下,对前妻不采取任何救助办法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前妻死亡。在前妻喝药40余钟后,前夫才喝下农药并立即拨打了求救电话。前夫的行为,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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