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交警支队泉山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民警表示:在本次事故中,当事人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及时作出应急处理,无违法行为,因此不负责任。
以上事故看似偶然,但其中也隐藏着必然因素。每一起事故都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抹不去的伤痛,希望每位交通参与者都能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不要把命运交给侥幸和无知。
欢迎光临 邳州信息网 (https://www.pzxx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