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该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标的目的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