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信息网

标题: 不良商家出售劣质海参不讲理 消费者退货被拒依法投诉维权 [打印本页]

作者: 武与伦比    时间: 2019-3-6 17:59
标题: 不良商家出售劣质海参不讲理 消费者退货被拒依法投诉维权
【案情简介】

1月17日,一位老年消费者徐女士在子女的伴随下来到赤峰市消费者协会,诉说了在一处保健品体验店购买海参遭遇侵权的经过。本来徐女士和老伴儿于2018年10月开始在保健品销售店免费体验保健项目,店家经常会在免费体验过程中举办健康讲座,并赠送鸡蛋等小礼物,店家耐心周到的办事吸引徐女士夫妇俩人隔三差五到该店做免费体验。本年1月,徐女士在店里体验结束后,被店主留下“拉家常”并推销一款即食海参,价格是380元一袋,买10袋赠一袋,徐女士被店家宣传的海参保健功效吸引,加之价格便宜,于是购买了11袋海参,共付款3800元,且未索要购物凭证。回家与老伴儿食用后,感觉胃不舒服,并出现恶心、呕吐现象,后来就不敢吃了。几日后,徐女士将海参拿给子女看,发现买的海参一碰就碎,没有海参应有的弹性,闻起来也没有海产品的味道,于是找店家想讨说法,但发现该店已是人去楼空,多方找寻后,终于找到店家的手机号,于是打电话要求退货,此时店家不承认销售过海参。无奈之下,徐女士到赤峰市消协投诉,要求帮手其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消费者提供的标的物11包海参进行了外不雅观查看,确定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于是多次电话与店家沟通调解,在消协的调解下最终店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退货。

【案例评析】

本案依据消法第七条规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庇护。商家出售的商品应保障消费者身体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能因食用商品而受到损害。本案中消费者在食用商品后已经出现不良反应,向商家交涉时,商家还在狡辩,从中也看到部分商家经营缺少诚信。别的,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也缺乏理性,更缺少自我庇护意识,以至让黑心商家钻空子,导致利益受损。因商家退出市场,消协无法依据消法第55条规定为消费者进行3倍补偿的调解。

赤峰市消费者协会 夏冉




欢迎光临 邳州信息网 (https://www.pzxx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