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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官湖镇一不法储油点被查处!980千克汽油被安全转移! [打印本页]

作者: 坚少    时间: 2019-3-16 08:44
标题: 官湖镇一不法储油点被查处!980千克汽油被安全转移!
不法经营成品油的危害不言而喻

但巨额的利益会让一些人忘乎所以

无视危害

对不法经营成品油趋之若鹜

3月13日,我市应急办理局、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单位迅速出动

依法取缔了位于官湖镇的

一家不法储油点



上午9点摆布



官湖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一家疑似不法加油的站点,按照相关规定,工作人员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示。

上午10点





由市安监局牵头成立联合执法队伍,迅速进入现场进行查看,经实际调查了解,该处是一家不法储油点,其油罐内储存980千克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该储油点位于居民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迅速处理





执法人员立即安排车辆,把油罐内储存的汽油转运到石油公司油品仓库,同时对油罐做注水处理,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然后再进一步处理。



官湖镇安监办主任吕士奇:“在我们巡查监管中,发现一处不法储存柴油、汽油储存点,派出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对这个不法储油点进行取缔。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巡查,实行网格化办理,发现一处,及时打击,及时取缔。”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不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不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仅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也加大了社会面防火防爆工作的难度

一旦爆炸

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后果不胜设想

编纂:朱昱

融媒体记者:吕希迎 摄像:夏俊杰



老板说了你点个好看

小编工资就涨5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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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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