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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湖镇一不法储油点被查处!980千克汽油被安全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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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坚少
时间:
2019-3-16 08:44
标题:
官湖镇一不法储油点被查处!980千克汽油被安全转移!
不法经营成品油的危害不言而喻
但巨额的利益会让一些人忘乎所以
无视危害
对不法经营成品油趋之若鹜
3月13日,我市应急办理局、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商务局等单位迅速出动
依法取缔了位于官湖镇的
一家不法储油点
上午9点摆布
官湖镇安监办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一家
疑似不法加油的站点
,按照相关规定,工作人员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请示。
上午10点
由市安监局牵头成立联合执法队伍,迅速进入现场进行查看,经实际调查了解,该处是一家不法储油点,其
油罐内储存980千克汽油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该储油点位于居民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迅速处理
执法人员立即安排车辆,
把油罐内储存的汽油转运到石油公司油品仓库,同时对油罐做注水处理
,消除现场安全隐患,然后再进一步处理。
官湖镇安监办主任吕士奇:“在我们巡查监管中,发现一处不法储存柴油、汽油储存点,派出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对这个不法储油点进行取缔。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巡查,实行网格化办理,发现一处,及时打击,及时取缔。”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办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不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不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仅对个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也加大了社会面防火防爆工作的难度
一旦爆炸
将严重危及周边建筑物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后果不胜设想
编纂:朱昱
融媒体记者:吕希迎 摄像:夏俊杰
老板说了你点个好看
小编工资就涨5毛
↘
作者:
酗们啊
时间:
2019-3-16 08:45
980千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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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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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6 08:45
从油耗子手里买的油![呲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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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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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6 08:46
转移到本身的车里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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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6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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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6 08:48
哈哈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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