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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法律意见书,让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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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belai
时间:
2019-3-24 16:03
标题:
“奇葩”法律意见书,让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按:
在司法机关决定捕不捕、诉不诉、判不判的时候,
我们不要忘了一个最朴实、最基本的价值判断,那就是我们面对的到底是一个“坏人”还是一个“好人”。
我们不否认好人有时候也会做坏事,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有太多稀里糊涂犯罪就被
严厉的
绳之以法的“好人”,也有不少奸恶之徒总能千方百计逃脱法律的制裁。
然而惩恶扬善才应该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共同使命
,当我们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们在办案时,
不惟上、不惟权、不惟情,只唯公平正义
;当我们的律师们接受委托辩护时,
不图名、不图利、不为钱,只唯公平正义
,让“恶人”都得到应有的惩罚,而让“好人”都能得到法治的人文关怀,我想才能最终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案情介绍
2016年11月份深圳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调查,黄某是公司的一名出纳,负责接收投资人投资款,工资4000元摆布,公司出事后包罗黄某在内29人几乎“一锅端”。
黄某辩护人认为,这类案件单纯从法律角度出具意见书没有本色价值,所以他从别的一个角度提出了法律意见。
深圳某检察院检察官认真阅读了这份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意见书“很新颖,很特别”,经开会慎重研究后,为黄某做了不起诉的决定。辩护人获悉后,甚为感动,近日提笔又为经办案件的检察官们写了一封特别的感谢信。
该案的圆满解决,彰显了法律人的担当精神和对法律要义的共识,对鞭策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表现了深圳检察官们不拘一格的工作创新意识,值得为其点赞。
深圳经济成就走在全国前列,对事业敢于担当和创新的深圳检察官也相信将博得广泛赞许,名传业表里。
兹将该法律意见书及感谢信编纂如下,以飨微友诸君。
黄某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检察官:
受黄某及其亲属的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黄某提供法律帮手,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黄某,仔细阅读了相关案卷,虽然对黄某不起诉或取保候审不抱希望,但受人之托,还是想代表黄某及其亲属表达她们的声音。
大概去年11月份接到好友打来的电话,说他表妹被抓了,希望我能接这个案件,在电话中我大概了解了案情,我告诉好友,这种案件我见多了,很多单位因涉嫌犯罪“一锅端”,你说她无罪吧?从法律角度看,单位成员不管你是从事什么工作的,直接或间接与犯罪都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人一但被抓,律师作用有限。
好友回答说,“不妨,平时会见会见她就行,找别的律师他们也掏不起律师费呀。”
想想这位好友也是清华大学毕业的高材生,现在也担任领导职务,正好顺便我也想通过这个案例来给好友上上法律课,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他在日后工作中能更接地气,做事凭良心,因此我接了这案件。
比来有两个案例应当引起我们法律人的思考:一是天津涉枪案,二是内蒙古不法经营案。
两个案例异曲同工,严格从法律字眼看,他们构成犯罪并无不妥。但为什么在老百姓眼中会有那么大的反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运用法律的人出了问题?
当把握国家法律机器的法律人眼中认为是正常时,每一步似乎都沿革多年,大家都是按章办事,执行命令,但结果普通大众无法接受时,必然是某一方面出了问题。
本案中从客不雅观上讲黄某作为收钱的出纳,在这个犯罪环节中确实起了必然直接或间接的辅助作用,但从主不雅观上说,对于一个拿着三五千工资的农村小女孩来讲,她没有能力,没有条件,也没有理由认为本身是在犯罪。拿那么一点工资要坐牢,谁会干?谁傻呀?
黄某就这么傻,她难道不知道刑法还有主不雅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定吗?“应当知道”,说不清了吧?刑法421条,总有一款适合你。好在刑法还有一条也适合你:“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至于你适合哪一款就看你的命了。我只能对你说,“城市套路太深,建议还是回农村。”
每次接待公司员工涉嫌的犯罪,看到他们亲属的绝望、失望和对法律的疑惑,我的表情都很沉重。
我想到了一个词,“人民内部的敌人”,指的就是现在的犯罪分子,可很多“敌人”并不是那么坏,尤其是公司犯罪中的很多普通的员工,让这些人背负“一世”罪名,这公平吗?
我还想到,我们国家的主人翁是谁?换句话说,谁能决定国家的命运。
历史证明,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民。回顾近代史不管是八国联军还是日军入侵,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中国人帮手侵略者打中国人?或许能从本案中找到部分答案。
本案中是典型的公司犯罪中牵扯到普通员工犯罪,在我国这不是个案,是一种遍及现象。原则上公司犯罪除了股东和部分高管可能归罪外,抓捕普通员工都可能算是一种打击面过大的嫌疑。
法律是什么?法律来源于生活,法律办事于生活。法律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就是“心中的那杆秤”,公道自在人心。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普通员工涉嫌犯罪这类案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除了他们本人,还有他们的亲属。如果动不动就构成犯罪,他们还会相信法律吗?我们很多法律人一直在抱怨国家对我们法律人重视不够,我们扪心自问,作为这个国家精英群体,有多少人在维护法律尊严上敢于担当?
我知道,这是一篇不符合标准的法律意见书,可我该说些什么呢?讲法律,我们都清楚黄某构成犯罪根本不是问题,就像上述的天津涉枪案和内蒙的不法经营案,如果不是迫于舆论压力可能会改判吗?可普通民众不知道的是,这种案例经常发生,只是他俩幸运一些。
之所以不想去遵规守矩去写份意见书,我知道那样作用几乎为零。既然去做无用的工作,还不如用法律人特有的方式与同为法律人的你进行对话。
你听得懂,是黄某的幸运,也是我的欣慰。你听不懂,拉倒。
辩护人:丁广洲
2017年2月24日
来源:东窗话事、刑事正义
作者:
风铃摇
时间:
2019-3-24 16:04
针对普通员工打击面过大还是较为遍及的希望本案能为其他办案部门有所启发。
本案中是典型的公司犯罪中牵扯到普通员工犯罪,在我国这不是个案,是一种遍及现象。原则上公司犯罪除了股东和部分高管可能归罪外,抓捕普通员工都可能算是一种打击面过大的嫌疑。
作者:
wenhui0762
时间:
2019-3-24 16:05
最后两句真是败笔!这货应该好好感谢检察官宽宏大量
作者:
武与伦比
时间:
2019-3-24 16:05
有几个人有清华大学毕业担任领导职务的表哥呢?换成一般人还有希望吗?
作者:
稚子
时间:
2019-3-24 16:06
犯不犯罪,动机、目的,人品好坏是标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关键。中国所有检察官都象他一样,法治定能步入正执,法治目的必然能达到。冤假将会根除。
作者:
XTT
时间:
2019-3-24 16:07
如果这个人在这家公司工作,只要是知道这家公司是干违法害人的事情又不报警的就已经属于犯罪,他知道情况又参与活动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当然了,不知道情况的员工工作人员可以直接放,我说的是下层普通员工。但经理高层的必然是有罪的,因为他们有监督权,调动权,和惩罚权,公司的所有人第一条规定以公司名誉干违法犯罪的都必需报警,因为你在公司里面工作参与,
作者:
最好不相爱
时间:
2019-3-24 16:08
细思极恐,那下次可以抓一个没证据显示干了坏事的“坏人”咯,因为他有“原罪”
作者:
曦晨忆
时间:
2019-3-24 16:08
这篇法律意见书写得好。不能把普通员工与制造犯罪的策划者决策者等同视为犯罪。做到对犯罪者精准打击。
作者:
武与伦比
时间:
2019-3-24 16:09
一,法律人应当有作为法律人的担当。点赞。二,法律人应当严格依法办案。这是担当的原则和底气。三,法律人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酌情考虑合理。四,法律的生命在于公平正义。不能表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正。法律人应当积极提议和鞭策相关程序。
作者:
yl个霸气的
时间:
2019-3-24 16:10
首先,这是抒情散文不是法律意见书,其次,检察院不起诉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断然不是被一篇散文打动拿法律当
作者:
风铃摇
时间:
2019-3-24 16:11
历史证明,决定国家命运的是人民。回顾近代史不管是八国联军还是日军入侵,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中国人帮手侵略者打中国人?或许能从本案中找到部分答案。
作者:
留洋
时间:
2019-3-24 16:12
记得某位高人写过一段话很好;“老百姓心目中千百年来形成的朴素的是非价值判断是不成撼动的基石,法律在这里只是为我们编织了一件有理有据、逻辑严密的精美外衣”。这位律师和检察官值得称赞。[赞][赞][赞]
作者:
hyydad
时间:
2019-3-24 16:12
别开生面,也确实道出了法律人人的存在价值。
作者:
yl个霸气的
时间:
2019-3-24 16:12
法律条款有偏颇,应修改完善。对公司招聘且以拿工薪为生的普通员工,治其罪难平民愤。也背离立法初衷!赞该律师!但你也别太低调。不外在目前法制环境下,也只能如此。
作者:
怡然
时间:
2019-3-24 16:13
写出打工仔的内心世界!
作者:
孤单的我
时间:
2019-3-24 16:14
不知情则无罪
作者:
火列
时间:
2019-3-24 16:15
既然不抱希望,检察官的意见书,一锤定音!
作者:
413191962
时间:
2019-3-24 16:16
法律关系中不能用好人坏人来衡量。好人也会犯法,坏人也有做善事的时候。法律关系中只能对事不合错误人。本来这种案子的一般参与人员最终都是免于处罚或者缓刑。
作者:
粟利
时间:
2019-3-24 16:16
非常生活化的但却是十分高雅的意见!
作者:
XTT
时间:
2019-3-24 16:17
很好的法律意见书[赞]
作者:
XTT
时间:
2019-3-24 16:17
小小自诉调解案受理费1.3万人民币。不为钱财,你说的好听又高调,你又作何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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