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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是对市场商家消费者的共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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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obelai
时间:
2019-3-31 10:39
标题:
外卖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是对市场商家消费者的共同伤害
3月20日,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项的规定,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办理局对美团外卖在本地的代理商通江县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编者注:美团事发后已与该代理商解约)。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美团被举报强迫外卖商家独家合作 四川通江代理商遭罚25万
按照媒体报道,这也成为本年来美团在浙江、海南、四川被举报涉嫌强迫商家“二选一”投诉中,第一个正式作出处罚的案例。
近年来,在线餐饮外卖市场出现了集中化倾向,美团、饿了么占据了绝大多数市场份额。全国多地本年来爆出的涉嫌“二选一”投诉,其背后是中国在线餐饮外卖市场的竞争态势仍未结束。
利用平台资源形成博弈霸权 将让整个行业倒退
在一个开放、透明的市场,哪怕某个领域供应平台只剩下少数几家,那么对于中小商家而言依然可以进行选择。这不仅有利于商家自身在与平台的谈判中掌握自由选择权,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会倒逼平台之间在办事质量、中间费收取等层面彼此竞争,用性价比最高的平台办事、最低中间费率来吸引最多的商家加入。
如此一来,竞争所带来的成本可控、高效办事等效应又会传导至消费端,让消费者可以获取更优质的产品和办事。这些年来在线餐饮外卖市场的高速发展就是其佐证。
然而,强迫商家“二选一”却对市场秩序带来了颠覆。当一个互联网平台要求外卖商家“二选一”或者签订所谓“独家”协议时,它首先就放弃了互联网平台的开放属性,也不再遵守在线外卖餐饮市场的对等交易和竞争规则,不仅涉嫌剥夺商家的选择权,还通过限制竞争,侵犯到友商与中小商家基于自愿与双边利益保障的合作,报答抬高了市场交易成本。
在线餐饮外卖市场将因为“二选一”的举动产生变异:以往商家在平台间的自由流动被阻塞,平台不再靠自身技术、办事升级来增强核心竞争力,获得商家认可进驻,而是利用既有平台资源形成博弈霸权,这不仅破坏了市场规则,损害了商家权益。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如果越来越多的商家被迫“二选一”,这一市场将失去竞争者。失去竞争,接下来就可能是平台大幅度提高各种中间费标准,而商家则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强迫商家 “二选一”屡禁不止 呼吁“电商法”发挥作用
此次四川通江市场监督办理局对美团代理商重罚25万,可以说开了一个好头。与此同时,发生在四川通江的强迫商家“二选一”这一行为还不仅仅是个案,据媒体报道,近日江苏扬州数十家商户集体投诉美团强制“二选一”,更早些时候,海口美团因要求商家“二选一”被举报,两地工商部门均已介入进行了调查。
为什么强迫商家“二选一”之风在全国多地愈刮愈烈?
归根结底,还在于处罚力度偏轻。
强迫商家“二选一”,不仅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涉嫌违反本年1月正式实行的《电子商务法》。在线餐饮外卖业务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而《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办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此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公众对于草案中的处罚上限提升至200万,就寄予了很高期望,希望通过新法实施,破解长期以来电商平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成本过低、客不雅观上纵容其行为继续蔓延的痛点,从而确立相关领域的法治红线,为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同时,强迫商家“二选一”,从字面理解是对商家权益的直接侵犯,其实也是对广大消费者权益的间接侵犯。《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虽然这条款没有具体量化相应的处罚标准,如罚款额度等,但这也等于给了各地执法机构在日常办理中必然程度的自主权限,完全可以按照该条款对“二选一”行为进一步处罚。
此外,我们也要看到,四川通江的处罚决定还止于代理商层面,作为平台主体的美团是否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有关部门是否可依据“电商法”对其追加更高额度的罚款呢?
可以说,随着《电子商务法》等新法实施,为国家及地方监管机关提供了更多可供行使的执法工具,也就需要监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依法办理职责。对于类似的违法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组合拳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采取顶格处罚,如此方能处处彰显法律权威,更好地鞭策《电子商务法》的落地与完善,也确保包罗在线餐饮外卖在内的“互联网+”新业态获得强力的法律保障。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毕舸
编纂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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