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830元÷21.75天×1天×300%+1830元÷21.75天×3天×200%)
上述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加班费,实际情况中,许多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的工资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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