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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电子证据要想在法庭上得到认可,这3个条件,缺一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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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青春去追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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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30 12:16
标题:
律师提醒:电子证据要想在法庭上得到认可,这3个条件,缺一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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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化时代,我们许多事情都会通过网络来解决,比如说网上交易、网上谈判。既然本质上的东西,都已经不再限于人证和实际物证了,那么我们提供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比如说一场交易,如果双方只是在网上达成了必然的协议,并且一方已经按照该协议,完成了本身的义务部分,产生纠纷时,由于双方没有签订纸质的协议书,那么自然也就无法递交本色物证;能够提供出来的,仅仅是在网上达成协议的过程,这样的电子数据可以称为电子物证。并且,由于电子工具的便捷性,这甚至成为我们取证的一大工具,运用的越发广泛。
比如说我们在一些比力紧急的情况下采证的话,我们可能会用录音视频等方式,如果是对一些网上的图文等,进行取证的话,我们可能会采用截图等方式。但这些录音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能否成为有效的证据呈现在法庭上呢?能否对案件的判发展和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撑呢?早在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电子数据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2015年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对电子数据的定义和范围作出了规定,直至2018年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作出指引和规定。
电子数据要想在法庭上成为有效证据,必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取证手段合法性
也就是说无论是录音视频还是其他的电子资料,都必需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的,也就是说是在公开的场合,以正当的手段。比如说以窃听、监视等方式来获取的材料在法院上不予认可。
2、具有资料连贯性
也就是说提供的资料必需能够说明事件的前因后果,不能是断章取义的。比如说录音资料中只有那么几句对话,就无法判断事件的前因后果,也无法知晓资料的内容能否代表涉事人员的真实意愿,因此就无法采纳。再比如说截图,特别是对话截图,其中能够包含的信息量很少,没有前后语句的,连续性就无法推断,此段对话到底是假设性对话,还是出于真实的意愿;因此要以网上的对话作为证据的话,一般建议以录像的方式将对话前后进行连贯,并且能够展示对话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围绕同一主题展开的。
3、具有完整真实性
这里我们所说的是电子资料必需完全真实完整,也就是说录音资料和视频资料不能有剪辑,图片资料不能有修饰;任何有后期痕迹的电子资料,在法庭上都无法作为证据使用。有的人可能会说这个资料中我认为这一一部分对案件没有影响,甚至根本不涉及案件,因此就将其去除掉,这样的行为会直接导致证据无效。
高科技给我们的取证带来了必然的帮手,但同时这也使电子数据的证据真假难辨,相关的案件已经发生了不少,大家在提供证据时要吸取相关经验,不要冒进违法取证,也不要因为本身的想当然而破坏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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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火列
时间:
2019-5-30 12:17
警察窃听监视,法院也应该不予认可!不要搞双重标准!
作者:
稚子
时间:
2019-5-30 12:18
转发了
作者:
火列
时间:
2019-5-30 12:18
转发了
作者:
yl个霸气的
时间:
2019-5-30 12:19
转发了
作者:
hyydad
时间:
2019-5-30 12:20
转发了
作者:
火列
时间:
2019-5-30 12:20
转发了
作者:
曦晨忆
时间:
2019-5-3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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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曦晨忆
时间:
2019-5-30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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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浩
时间:
2019-5-30 12:22
转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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