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信息网
标题:
被偷的电动车找回来了!赵墩派出所举行被盗电动车发还仪式
[打印本页]
作者:
邳州信息
时间:
2019-6-11 09:27
标题:
被偷的电动车找回来了!赵墩派出所举行被盗电动车发还仪式
6月10日
赵墩派出所
举行被盗电动车集中发还仪式
曾经不翼而飞的电动车
警察蜀黍帮你们找回来了
4月8日,赵墩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放在地头的电动三轮车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通过细致侦查,成功锁定嫌疑人尹某。5月5日晚,尹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在证据面前,尹某如实交代了自2019年春节以来先后在邹庄镇、宿羊山镇、碾庄镇、贾汪区耿集办事处等地盗窃6起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相关购买被盗车辆人员。
经查,尹某平日在官湖镇经营一家熟食店,在生意清淡时便会乘坐公交车前往各乡镇伺机盗窃。
民警根据尹某供述,已将全部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受害群众。
赵墩派出所以实际行动维护了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和治安环境,受到人民群众的拍手称赞,现场群众向民警赠送了锦旗,表达对民警的感激之情。
法律链接
盗窃电动车或者盗窃电动车电瓶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卖他人偷盗的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明知是偷盗所得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而进行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违法行为;如果数额达到起刑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平安邳州
欢迎光临 邳州信息网 (https://www.pzxx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