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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偷的电动车找回来了!赵墩派出所举行被盗电动车发还仪式 [打印本页]

作者: 邳州信息    时间: 2019-6-11 09:27
标题: 被偷的电动车找回来了!赵墩派出所举行被盗电动车发还仪式
       6月10日
  赵墩派出所
  举行被盗电动车集中发还仪式
  曾经不翼而飞的电动车
  警察蜀黍帮你们找回来了

  4月8日,赵墩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放在地头的电动三轮车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通过细致侦查,成功锁定嫌疑人尹某。5月5日晚,尹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在证据面前,尹某如实交代了自2019年春节以来先后在邹庄镇、宿羊山镇、碾庄镇、贾汪区耿集办事处等地盗窃6起电动车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相关购买被盗车辆人员。
  经查,尹某平日在官湖镇经营一家熟食店,在生意清淡时便会乘坐公交车前往各乡镇伺机盗窃。
  民警根据尹某供述,已将全部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受害群众。
  赵墩派出所以实际行动维护了辖区群众的财产安全和治安环境,受到人民群众的拍手称赞,现场群众向民警赠送了锦旗,表达对民警的感激之情。
  法律链接
  盗窃电动车或者盗窃电动车电瓶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买卖他人偷盗的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明知是偷盗所得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而进行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违法行为;如果数额达到起刑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平安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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