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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育部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邳州家长们,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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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巫如松
时间:
2019-7-23 12:15
标题:
教育部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邳州家长们,你怎么看?
孩子犯错怎么管?
比来,关于教育惩戒权的话题
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
教育部明确提出
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
首次明确提出了,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说,教师担任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肯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为此,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坚决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吕玉刚介绍,今后将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爱学生,又严格办理要求学生。
同时,还要抓好教师法修订工作,在法律修订中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教书育人、办理学生等方面的权利,
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
值得注意的是
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
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
关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先来看看社会各界人士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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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声音:
以法治思维看待惩戒权入法呼声
@靳澜涛:是否将惩戒权纳入本次教师法的修订内容,特别是作为一项明示的教师权利予以列举,仍然需要仔细拿捏。
第一,教师法尚未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并不是对实践中惩戒行为的全盘否定。
在“惩戒权入法”的社会呼声之下,应当跳出立法中心主义的窠臼,深刻认识到惩戒权与教育教学权、指导评价权之间的层次性和包含性,并充分重视法律原则,尤其是比例原则的适用空间。
第二,惩戒权的赋予主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主体上具有特定性。
将惩戒权的行使条件、实施方式、范围限度、不法后果、救济途径等问题交由具体的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明确,似乎更为安妥,如此既有助于推进惩戒行为的规范化与法治化,也确保了法律条文的自洽性以及不同立法之间的衔接性。
第三,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庇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均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但是鲜有立法条文进一步明确规定何为体罚与变相体罚
。如果明确赋予教师以惩戒权,却又漠视其行使范围和实施强度,显然缺乏现实中的可操作性,必将使得教师惩戒权的运用更加形骸化,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不容小觑。对于多数教师而言,仍然会基于标准的拿捏不准而不敢举起“戒尺”。
科学立法
,这也是惩戒权明确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重要前提。
(以上内容为摘选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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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音:
依法治教呼唤惩戒权明确化与规范化
@张家瑞: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内涵、范围、程度、形式、程序等,进一步规范与保障惩戒行为的实施,有利于教师权益和学生权益的双向庇护。
首先,通过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立法明确教师惩戒权,有助于化解教育行政纠纷,尤其是涉诉纷争。
一旦发生纠纷不利于双方
维权
,导致原本破损的师生关系也难以修复。
其次,教育惩戒权的明确化与规范化,是顺应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潮流的必然要求。
在教育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教师惩戒权的立法完善已经成为现阶段基础教育法治化的重要内容。
最后,适当的惩戒是教师合法行使教育权的一种方式。
在此方面,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定可以给我国以诸多启示。
教育惩戒作为一种办理和教育学生的方式,不成不消,亦不成滥用,既要做到有法可依,也要做到有法必依。惩戒权的明确化与规范化,既是我国教育行政纠纷化解的应然之义,也是对国际教育立法经验的有益借鉴。
(以上内容为摘选 作者单位: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
那么,邳州的家长伴侣
对此怎么看呢?
来看小编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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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家长声音1:
把戒尺教育还给老师
@市民随心:现在很多家长一听说孩子受委屈了,就赶紧到学校找老师,造成很多老师不敢管也不想管。自古戒尺下面多状元,我希望家长能够把戒尺教育还给老师。
@市民嘉豪:教育要因材施教,惩戒也要因材施教,对于偶尔犯错的孩子,还是以口头批评教育为主,对于屡教不改的孩子,就得略施惩戒了,有的时候,打一巴掌,比说一小时都有用。
@市民田先生:教师应该管孩子,不管就太乱了,在家里都是娇生惯养惯了,没人管教,学校必需得管制。
@市民老李:我们上学时,学校对学生惩戒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和“开除”等好几种,可最后毕业时,也没见有学生是带着处分离校的。其实这些惩戒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警示孩子,教师的一切行为也都是为了孩子好,我们支持学校教育孩子。
@市民朱女士:我感觉一般老师也不会太去惩罚孩子,偶尔教育一下是可以理解的,我对于老师体罚孩子,从来没有担心过。
@市民李先生:你惩罚他站一会儿半会儿的,那不算什么惩罚,说不定家里打的比这还严重呢,他要没错的话能打他吗?老师也不会打得太重。
@市民董先生:学生太气人的时候,老师必定也要惩戒,但是只要不外激,我觉得90%的家长都能理解。
@市民朱女士:只要不是很严重我都能接受,别说老师了,就是本身家孩子调皮的时候,也有动手的想法,体罚或许比说的要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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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家长声音2
:
还是应该以教导为主
@市民李先生:建议用好的思想去教育他,小孩毕竟小,在学校能听老师一句,在家里家长说十句都没用。
@市民郭女士:学生还是要好好讲道理,惩戒不是最主要的手段,我觉得起不到什么好的作用,打了他就能知道错在哪了吗?我觉得小孩应该坐下来跟他心平气和地谈。
@市民王先生:我觉得对于小学生来说,最好还是以启发教育为主,惩罚虽然是一种手段,但是不该该广泛应用,毕竟孩子幼小的心灵,在承担惩罚这方面可能接受不来。
@市民刘先生:可以稍微有点运动的体罚,但不能说拿东西打,尤其不能伤了小孩自尊心,本身在家都舍不得揍,你说揍就揍了?
@市民 郭女士:这个权力大到什么范围?轻还是重?家长能不能认可?谁来衡量?所以说惩戒权,交给老师真的是有点失控。
在采访中,一些受访教师认为,教师一方面要勇于管教行为失范的学生,另一方面在惩戒学生过程中,要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避免惩戒过度,侵害学生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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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家长声音2
:
还是应该以教导为主
@退休教师 庄士箴:惩戒权必需有,但是必需要有家长和社会做一个广泛的宣传,对于学生来说,也要做宣传,这个惩戒度到什么样。再一个要跟家长沟通,使家长能够理解对孩子的惩戒,不是侮辱你的人格,不是老师不服等对待,将来教育部有这种规定的话,这个标准也应当是一视同仁。
@小学教师 邹长青:我觉得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法规,在法规中明确具体的形式,让家长还有老师,包罗社会都能够接受。
@小学教师 衡帆:我希望在未来一些教育部门或者一些教育专家们可以给予教师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这也是对于教师权益的一种庇护,目的就是为了让学生能够通过教师的一些恰当的惩罚的方法,达到矫正他们错误行为的目的。
编纂:朱昱
融媒体记者:王颖翠
作者:
武与伦比
时间:
2019-7-23 12:16
专家用吧,教师们已经用不动了!再见吧,惩戒权!
作者:
稚子
时间:
2019-7-23 12:17
义务教育阶断赋予学校开除学生的权利,事情就少8成以上了!
作者:
yl个霸气的
时间:
2019-7-23 12:18
不要忽悠教师了,五莲二中杨老师大家忘了吗?
作者:
稚子
时间:
2019-7-23 12:18
教师用了惩戒权被家长打了谁负责?
作者:
火列
时间:
2019-7-23 12:19
作为一名老师在惩戒学生的时候更多的是需要理智,过度体罚还是不好的。作为一名家长也要理解和相信老师,毕竟老师与你家孩子无冤无仇,你要知道老师们的初衷也是为孩子好呀。
作者:
陆党华
时间:
2019-7-23 12:20
教师是弱势群体
作者:
baif
时间:
2019-7-23 12:20
学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有些事情就好解决。
作者:
baif
时间:
2019-7-23 12:21
教师法啥时候修订??
作者:
hyydad
时间:
2019-7-23 12:21
必需有惩戒权
作者:
怡然
时间:
2019-7-23 12:22
你信吗?你敢用惩戒权吗?反正我不会用!
作者:
流云
时间:
2019-7-23 12:23
学校报喜不报忧,怎么办?每次都上报没有打架斗殴事件没有小偷小摸现象!当然更没有学生打老师的故事!
作者:
漫步晨熙
时间:
2019-7-23 12:23
不管多省事,专家不消费尽心思弄什么规矩!
作者:
孤单的我
时间:
2019-7-23 12:24
出现问题都是不在惩戒权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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