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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能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什么情况下可以按应急程序办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特朗普大爷    时间: 2019-9-4 11:12
标题: 谁能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什么情况下可以按应急程序办理?



一、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是申请人: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申请人职责的;
(三)在位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其他情形。
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申请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事项。





二、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已聘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将维修、更新方案报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申请,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后向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申请,经社区居(村)委会核实后,向所在辖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三、 什么情况下可以按应急程序办理?需要“双2/3”业主表决吗?
已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住宅小区,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可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业主管理规约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需超过正常的保修期: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认定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经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消防系统功能障碍需要更新、改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上述规定进行应急维修时,可不经过“双2/3”业主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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