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信息网

标题: 乘客开车门致人死亡,司机该不该负责? [打印本页]

作者: 银鲜目江探    时间: 2019-9-11 10:19
标题: 乘客开车门致人死亡,司机该不该负责?
10月31日,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长沙乘客开门致人死亡」一案。今年3月29日,长沙五一路中天广场附近,一辆出租车停在了路边,乘客郑女士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一辆疾驶而来的电动车一头撞在了敞开的出租车车门上。事发之后,郑女士打电话叫来朋友,并将受伤的电动车驾驶员任某第一时间送到医院,在医院治疗几天后,电动车驾驶员任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鉴定,在此次事故当中,出租司机夏某承担主要责任,乘客郑女士承担次要责任,死者任某不承担责任。因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死亡,司机夏某构成刑事责任,被检方批准逮捕。对此次责任判定,乘客郑女士一方提出了质疑。

据乘客郑女士所说,死者任某事发当天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并且车速很快,一身酒味,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医护人员也确认任某喝了酒。因此郑女士认为死者任某也应承担责任。

讨论一:死者是否应该担责

此案件中,死者任某是否应该担责,引发了网友们的激励讨论。部分人认为死者任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过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几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迅猛增长受到了国家的重视。2018年电动车使用新规中明确规定了电动车的规范标准。

1.所有电动车必须有脚踏板,并且具备电驱动、电助力等功效,而且电压不得超过48V。

2.所有电动车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整车重量不得超过55公斤,最大功率不得超过400W。

3.所有电动车的整车高度不得超过1.1M,车体宽度不得超过45CM。

如果电动车超标,将被归类为机动车。如果死者任某驾驶的电动车超标并且喝了酒,对于任某的处罚应遵循机动车酒驾的处罚。

即便任某驾驶的电动车合规,酒驾也会遭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讨论二:司机是否应该担责

有网友认为,此次事故中,“亲手害死”任某的人是乘客郑女士,出租司机被刑事拘留不免有些罚的太重了。

据律师介绍,司机夏某属于过失犯罪。作为司机,夏某有义务提醒郑女士下车时观察周围情况。《刑法》中有规定:交通运输中,驾驶员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属过失犯罪。

讨论三:乘客是否应与司机同等责任

出租司机夏某因过失致电动车驾驶员任某死亡属过失致人死亡,而乘客郑女士在下车前也没有做到观察周围情况,同样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是否应该负和司机同等的责任呢?

审判长表示,虽然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是出租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乘客负次要责任。但是该份鉴定在法庭上只能当做证据呈上,法庭会根据原被告双方给出的诸多证据、综合考量,最终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因为案情复杂,审判长决定暂时休庭,择期宣判。(转自人保)




欢迎光临 邳州信息网 (https://www.pzxx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