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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打印本页]

作者: 邳州信息    时间: 2019-11-7 09:16
标题: 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城区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徐州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排放机动车是指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和拖拉机)。上述车辆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
  二、自2019年11月10日起,在辽河路、运河大道、南京路(运河大道至邳新路段)、邳新路(南京路至陇海大道段)及陇海大道合围区域内(含合围道路),全天候禁止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通行。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行驶区域行驶的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6日
  附:邳州市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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