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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没有罚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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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时间:
2019-11-8 15:10
标题:
村委会有没有罚款权
“村民乱倒垃圾被查获者,每次罚款50~200元;村民参与赌博被查获者,每次罚款200~500元……”,这是某村民委员会制订的“村规民约”中之条款。
很多乡村为规范和约束村民的行为,更好地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村风民俗,都会根据本村实际,制订“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而制定的。它不仅是村民自治的依据,也是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对辖区进行管理的依据,是实现乡村治理的重要手段,是法治的有机补充。规约属于道德的范畴,通过各种“约定”,以柔性的管理方式,把法治意识融入村民生活,在潜移默化中实现对村民的教化,进而达到移风易俗、文明创建的良好效果。
“村规民约”的本质是以村民自治的方式约束村民的行为、净化乡村的风气,如果措施得当、方法合理,往往能达到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有时不易达到的效果。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规约的内容,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来约束村民。如果规约中含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条款,即使经村民会议的多数人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处罚权的设定,直接影响到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只能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来制定。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及执行程序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并非国家机关,是无权擅自设定处罚权的。
按法律规定,罚款属于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其执行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罚款权。再者,只有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在法律法规中设定罚款内容。村民委员会在规约中设定罚款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
制定了“村规民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罚则,怎能保证其顺利施行?这是一个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一、规约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本身就不像法律法规那样具有刚性约束力,其落实执行更多地靠宣传、教育和引导,靠乡村熟人社会所形成的道德及舆论的压力;二、规约中可以有惩戒条款,但应以批评教育、责令检讨为主,不能指向村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像本文开头所列举的村民乱倒垃圾、参与赌博等行为,确实是不文明、涉嫌违法的行为,但村民委员会没有对之罚款的权力。如果行为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村民委员会可将其送交当地环保执法部门或公安机关,由他们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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