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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华为前员工被羁押251天后无罪释放。无罪释放,国家赔偿如何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山东大鲤鱼    时间: 2019-12-3 14:53
标题: 华为前员工被羁押251天后无罪释放。无罪释放,国家赔偿如何判?
据央视新闻12月2日消息,华为前员工李洪元离职后被起诉敲诈勒索,羁押251天后,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





2019年8月23日,李洪元无罪释放,期间他被羁押了251天。11月2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又出具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李洪元予以国家赔偿。





李洪元说,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次日,他被释放。



那么,国家赔偿的金额到底是如何决定的呢?让我们来看下面两个例子:

1986年10月

耿万喜被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年,二审维持原判。

耿万喜被假释,考验期至1991年4月27日止。

7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耿万喜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一案,作出(2019)苏委赔6号决定,驳回耿万喜的国家赔偿申请。

1999年7月

李锦莲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8年,江西高院再审后宣告李锦莲无罪。

2018年7月,李锦莲申请国家赔偿总计4100余万元。

同年9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江西高院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90万元,共计293余万元,驳回申请人其他国家赔偿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法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第一条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条款可知,国家赔偿的金额并不是受害人觉得自己应该拿到多少就能拿到多少的,而是根据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手段、罪名、刑罚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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