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
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1)被调查单位: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查询内容:
1.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
账户开户信息
余额信息
1、微信语音信息保存在SD卡的
/Tencent/MicroMsg/**/vioce2( “**”为最长的目录名)的目录下
2、微信语音通话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3、微信语音通话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影像的质量很重要,因此要尽量保证画面的清晰度、高像素。
2、拍摄数码照片时应注意由远而近、环环相扣
(如上图所示)
“远”景数码照片要反应整体现场环境
“近”景数码照片要反应局部的整体(或现场)
最后一步步聚焦到所要证明的具体事项上
3、原始的影像格式和影像内容不要轻易更改。
第四,采用第三方电子证据保全机构的软件、硬件产品进行证据保全时(以存证云系列产品为例)。
最好能在拍摄后同步将拍照人员、相关在场人员、日期等相关信息记录后第一时间保全固化,进行云存。
4、电子证据资料数码照片还应与其他证据资料形成证据链,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强化数码照片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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