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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却被他人抢注商标,法律上商标权到底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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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赏真阁
时间:
2020-1-4 15:49
标题:
在先使用却被他人抢注商标,法律上商标权到底归谁?
明知他人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另外抢注商标的行为,是否合理?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不侵权案。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如果对在先使用人正当经营活动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门红公司的“商标”
二十多年的老品牌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
1994年11月,美国宝拉珍选公司由美国化妆品、护肤品专栏作家宝拉培冈在美国设立,并使用域名为paulaschoice.com的网站宣传其“PAULA’S CHOICE”产品。
2005年始,宝拉珍选公司许可颖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颖在淘宝平台开设宝拉珍选品牌店出售“宝拉珍选”“PAULA’S CHOICE”化妆品。
2009年7月23日,宝拉珍选旗舰店在天猫平台开办,由碧奥公司经营,销售宝拉珍选公司“PAULA’S CHOICE”“宝拉珍选”品牌化妆品等。
然而,2017年6月28日,开门红公司向天猫公司提起知识产权投诉,主张上述宝拉珍选天猫旗舰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来早在2006年12月11日,案外人刘丽娟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涉案第5778430号“PAULA’S CHOICE宝拉之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的肥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2010年1月8日,刘丽娟将涉案商标转让给开门红公司。
2017年8月23日,宝拉珍选公司以开门红公司为被告向浦东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认为其对“宝拉珍选”“PAULA’S CHOICE”商业标识享有善意、在先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侵害开门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开门红公司所依据的涉案商标权利不稳定,已被国家商评委无效宣告。并且,开门红公司的投诉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恶意投诉的权利滥用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年1月5日,开门红公司将以颖文公司、碧奥公司、天猫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三者诉至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庭审现场
法院认定原告行为构成不正当抢注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颖文公司、碧奥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在先使用,而开门红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抢注。
浦东法院认定开门红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对宝拉珍选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开门红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后向天猫公司投诉颖文公司、碧奥公司正当经营活动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滥用权利的行为。宝拉珍选天猫旗舰店的商品因开门红公司的投诉下架,原告分销商也因投诉停止或减少分销活动,开门红公司恶意抢注以及滥用权利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综上,浦东法院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驳回开门红公司诉讼,在确认不侵权诉讼中判决:原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开门红公司赔偿美国宝拉珍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7.3万元,合计人民币37.3万元,并在《经济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因实施涉案行为给美国宝拉珍选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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