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部分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制度混乱,导致出现使用未备案公章与相对人进行签订合同引发纠纷的情况。法官在裁决时首要考虑对外使用的公章证据效力。若此未备案公章的使用公司事后认可其效力或者符合公司平常的交易习惯,则该法律行为有效。例如在 2018 年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俞慧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王林元用加盖在本案借款合同上的公章代表镇淮公司和他人进行了多次业务往来,镇淮公司并没有反对,可见公司默许其行为。结合王林元系镇淮公司工作人员身份的确定性、全椒县水上源儒林 B 区安置小区工程的真实性等因素,王林元的借款行为具有代表镇淮公司之表象。且有明确证据表明镇淮公司在其他民事行为中已认可涉案公章的效力,综上镇淮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