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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日起 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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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时间:
2020-1-14 12:27
标题:
2020年1月2日起 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新变化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那么该意见的出台会给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带来哪些新变化呢?
一、发布失信或限制消费前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设定一个月到三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被执行人的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规定四种情形不得采取惩戒措施
1.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被执行人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
2.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
3.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4.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三、规定四种情形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财产从事私消费行为;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经营管理的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由提出解除限制消费;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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