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创造更高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如下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邳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为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创造更高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将原邳州市林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世纪大道南侧、天山路西侧,土地面积为2073.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归邳州市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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