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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涉外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华为股票卖出矩    时间: 2020-11-26 15:55
标题: 涉外继承相关法律问题
问题:A的丈夫B在美国去世,得到一笔赔偿金,B在中国的父亲C要求继承该笔赔偿金。 该笔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涉外继承的管辖问题

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对于被继承人在国内有不动产的,我国法院是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如果被继承人在我国境内既没有不动产也没有其他遗产的涉外继承案件,我国法院一般不行使管辖权。国内继承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在国外的遗产,可由我国公证机关为其出具继承权证书,由当事人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国外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参与继承。

本案中,B死亡时住所地在美国,赔偿金在美国所得(暂且将赔偿金视为遗产,这个后文再说),按照法律规定,中国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中国的法院受理涉外继承案件,那么,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进行裁判呢?

《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如果将本案中的赔偿金视为遗产,那么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动产应该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长期住所在国内,那么,应该适用中国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长期居住美国,那么应该适用美国的法律。

综上,本案中B在美国死亡,并在美国获得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B长期居住美国,则适用美国的法律,赔偿金归配偶A一人所有;

如果B长期居住在国内,只是在美国死亡,则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赔偿金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司法实践中,只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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