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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怎么要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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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赏真阁
时间:
2020-12-5 12:41
标题:
以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怎么要回钱?
案例:乙自称有关系,能给甲的子女找到好工作,但是需要一点费用上下打点,于是甲支付给乙30万元。后乙以各种借口拖延,承诺要找的工作遥遥无期,甲才发现被骗。甲如何要回30万元?
这种案件,说起来十分简单,但是做起来十二分麻烦。没有两三年的折腾,钱是要不回来的。
甲的解决方案有三:
协商解决,在此过程中可以顺带留存证据,比如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等书面证据,或者录音等视听资料;
以诈骗为由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介入,已退赔;
凭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协商过程中搜集到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
一、
协商基本不太可能解决问题,因为钱财早被乙挥霍或者用来“打点”其他人,无力还款。但不排除乙惧怕甲报案,而返还一部分款项。
二、
报案效果如何,因案而已。有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一通电话过去,当即跑来还钱。有的呢,人在外地,根本不配合公安办案。(异地抓人?你以为公安机关是你家开的呀?)冻结对方账户,都不见得人能出现。更何况,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那么痛快立案。就算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三个阶段走下来,漫长的等待,换来的并不一定就是为了获取谅解而赔偿或者责令退赔。诈骗案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得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
法院诉讼,根据查阅的案例,通常有两种案由:不当得利和委托合同纠纷。
1.甲有损失,乙有获益,并且获益无合法依据,乙构成不当得利。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参考案例:(2014)沙民初字第1993号】
2.双方当事人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委托合同内容不具有合法性,故委托合同无效。依据无效合同恢复原状的处理原则,订立该无效合同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本案中,甲作为成年人,明知委托他人找工作不具有合法性,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乙作为具体的执行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有的案例判决委托人责任占30%,受托人占70%。 【参考案例:(2015)大审民再终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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