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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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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赏真阁
时间:
2020-12-8 10:19
标题:
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同居或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是否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离婚律师》中的池一亿律师已经把这个问题讲得很明白了,并且有理有据:男女平等,女人的青春是青春,男人就没有青春了?凭什么女人分手动不动就要青春损失费,凭什么?(大致这个意思,没有时间看原剧。)
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在1989年的时候,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甚至还有“非法同居”的表述。现在不说同居“非法”,只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用意已经很明确了:法律不掺和你们私人感情的事儿。都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感情负责,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要什么分手费,哪来的青春损失费。
你看,我国有《婚姻法》,但是没有《同居法》《恋爱法》。
原配的婚姻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内与他人同居、重婚,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原配如果要求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当然,原配如果选择原谅,男方回归家庭,人家照样是和和美美的一家人。
同居有两种情形:未婚同居和婚外情。前者是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尚可理解。后者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颠覆了人类朴素的道德观,为大众所不容。所以,会有“捉奸”这类词流行。一听就不是什么好词。
未婚同居分手的,法院尚且不会支持青春损失费,更何况婚外情?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婚内出轨一方,违反婚姻法的夫妻忠实义务,皆为道德所不容。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还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这是较为严重的情形了。
更常见的是在分手后,愤愤不平,通过恐吓、威胁、侮辱、诽谤、散布他人隐私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面临的处罚是15日内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
愿大家和平恋爱、和平同居、和平分手。
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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