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江县,一个小女孩在一群警察的目视之下,慢慢地沉到水面溺亡,网友质疑现场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施救措施。警方通报称,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
即将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救助义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里参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
三名民警接警后立即出警,并通知消防、海事处参与救援。13时40分,被告单位指派的干警等人在向报案人了解情况的同时见出事江面平静,无法确认溺水者位置,便派人控制了现场并及时利用岸边的竹棍探查水情。随即消防赶到现场,下水救人,于14时许找到李某,并将其送到岸边,经确认其已经死亡。后海事处的人赶到一起参与打捞工作。14时30分左右将彭某打捞上岸,经确认其已经死亡。
被上诉人临邑县公安局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虽然被上诉人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处警,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而是到达现场后,和现场群众共同寻找救援工具、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陈某某施救。
因此,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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