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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另一方购车,分手时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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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赏真阁
时间:
2020-12-29 11:08
标题:
恋爱期间为另一方购车,分手时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01
车辆=彩礼?
恋爱期间购买的车辆,司法实践中因为证据等因素,有的法院直接认定为彩礼,婚姻关系未缔结的情况下,彩礼需要返还,但也有的法院直接认定为赠与,不支持返还。
这类案件,案情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双方恋爱关系可以证明,但是否谈婚论嫁却很难提供有效证据,更何况,部分热恋期间男女,购买一台车,真的纯属荷尔蒙冲动,压根就没想过结婚的事情。等到冷静下来,恢复理智,又反悔了,就想按彩礼去主张返还,不是彩礼,硬要指鹿为马,这也太难为律师和法官了。
所以说,这类案件,并不一定都适合打官司。车辆不像房产,它是动产,一把钥匙就能启动。一些当事人,产生纠纷的第一时间,直接用备用钥匙或配一把钥匙,把车开到外地去,你根本找不到,更别说要车了。按盗抢报案?不可能的,公安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
对于权利人来说,直接把车开走是最有效的方式,比打官司更快、更有效、更省钱。没有控制到车辆的一方,想要回车,总是处于被动地位。
02
诉讼技巧
确需诉讼,张律师建议你主张购车款,而非返还车辆,原因如下:
1. 购车款一般比诉讼时车辆市场价值高,车辆入手就贬值,而且速度很快;
2.你打着官司,被告开着你的车,结案之前,你拿不到车,你说气不气?
3.官司赢了,你也不一定能拿回车,被告开到外地去,你能带着法官满世界去找车吗?
4. 返还车辆还涉及到车管所过户问题,被告基本不会配合。
03
参考案例
我们来看一下案例——
裁判要旨:恋爱期间一方为他方购买车辆,鉴于其所支付购车款项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购车款项应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恋爱关系结束后,未能缔结婚姻,购买人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其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相应支出。
案情介绍:甲男购买一台20万元的车辆,登记在乙女母亲名下,后双方结婚不成,甲男起诉乙女及其母亲,要求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法院认为:甲男为乙女母亲购买车辆,鉴于其所支付购车款项数额较大,与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存在区别,结合现有证据、中国传统习俗、现代社会人情因素以及车辆价值等综合分析,购车款项应属甲男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出,具备彩礼性质。鉴于甲男与乙女已结束恋爱关系,未能缔结婚姻,甲男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其为缔结婚姻而产生的相应支出,关于应返还款项数额,应根据甲男为购置涉案车辆实际支出费用予以判定。最终,法院判定返还购车款20万元。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2019年8月6日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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