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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邳州市公安局开展“桥面占道垂钓”专项整治行动! [打印本页]

作者: 今日邳州    时间: 2021-8-24 17:24
标题: 邳州市公安局开展“桥面占道垂钓”专项整治行动!
随着秋季的到来,温度适宜,蚊虫减少,许多垂钓爱好者,选择在桥面上“作业”,随意在桥面停放车辆,以上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也存在着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给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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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晚,邳州市公安局组织交警、水警、巡防及部分派出所警力,对在京杭运河大桥桥面上垂钓现象进行清理整治,对垂钓者及围观群众中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王某、杨某等3名在京杭运河大桥上实施垂钓行为人员。经调查,该3名违法人员对在京杭运河大桥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垂钓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王某等3名违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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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整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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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违停占用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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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中,交警部门对现场停放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3辆摩托车和2辆电动自行车车主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对其中3名现场纠正违法行为的车主进行了批评教育,对2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车主进行了行政处罚。
下一步,公安将联合交通、城管、水政等主管部门执法,加大对在京杭运河邳州高架桥(南大桥)、龙化大桥、连霍高速运河大桥(彩虹大桥)、银杏大道运河大桥(西大桥)等地点实施垂钓及围观涉嫌违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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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是交通要道,不是天然垂钓场

在此,呼吁广大市民

不要在桥面进行垂钓、围观

更不要在桥面违规停车

牢记安全无小事,不要贪图一时方便

给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禁止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占用广场、人行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以二十元罚款;对驾驶人在现场拒绝驶离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以五十元罚款。

    《徐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行洪安全、保护河湖生态、保持河湖景观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定期调整禁止钓鱼、捕鱼、游泳的河湖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设立相应警示标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钓鱼、捕鱼、游泳的河湖进行钓鱼、捕鱼、游泳,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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