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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江男子当街猥亵醉酒女子,捡尸体行为属违法犯罪 [打印本页]

作者: 法律知识    时间: 2021-8-27 06:31
标题: 浙江男子当街猥亵醉酒女子,捡尸体行为属违法犯罪
相信很多人听说过“捡尸体”。
所谓"捡尸体",就是男生将因饮酒过度而醉倒的女生捡走而进行性侵。这是一种很变态的行为,但难以理解的的是,捡尸已经成了一种文化,网络上,泛滥着各种各样的捡尸团体,交流群,甚至这些人为这种行为创造出全套术语。比如全尸,就指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而半尸,就是差不多七八分醉的。



这些以性侵女生为乐的人在蹂躏完女生后,有的甚至还会拍下女生的裸照传上网炫耀。
近日浙江嘉兴又报导出一例类似事件,在某酒吧门口,一中年男子疑似猥亵醉酒女生。目击者称当时女生已经意识不清,无法反抗,该男子上前将其抱住后,当街猥亵该女子十几分钟。
路人发现后立刻报警,当晚男子被警方带走。该男子的行为涉嫌猥亵罪,并且有在公众场所实施的加重情形,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捡尸"是犯罪行为,是违反女生意愿的猥亵、强奸,任何没有得到对方清醒状态下明确性同意的行为,都是在违法犯罪!女生衣着是否清凉,为何出现在酒吧,为何喝醉等因素都不是任何人对其进行性侵的理由。
当然女生也要注意好自身安全,独自在外不要轻易喝醉,危险并不遥远,随时可能出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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