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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一小时就闹离婚,法院:不能举证感情破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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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律知识
时间:
2021-9-1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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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婚一小时就闹离婚,法院:不能举证感情破裂,不予支持
近日,云南,一名1995年出生的在校男大学生,领证结婚后一小时就闹离婚!
他认为和女方在结婚前已经分手,因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草率决定,向父母谎称学校需要户口本。
女方1997年出生,是一名护士,她认为男方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男方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事件中女方认为男方存在骗婚情形,并主张赔偿30万元。
《民法典》关于骗婚的规定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能以“骗婚”撤销婚姻的欺诈只限于重大疾病的欺诈,如果是此种情形,当事人的诉求应该是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而非请求判决离婚。而这两种诉求得到支持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判决离婚的,自判决书生效时婚姻解除,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其他的欺诈如故意隐瞒家庭贫困导致的婚姻并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如果男方的骗婚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骗婚情形,女方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婚姻,或者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但网络流传的判决并没有关于女方提起撤销之诉的判决,很有可能是女方没有提起撤销婚姻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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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男方他认为和女方在结婚前已经分手,因女方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做出草率决定,认为双方的婚姻没有感情而请求法院以双方感情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经过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男方并不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予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如果经调解无效后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就会判决离婚,不过司法实践中,不协议离婚而选择诉讼离婚的夫妻,很多是因为有一方不愿离婚,因此证明感情破裂比较困难。
不过,如果夫妻一方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的情形,调解无效就会判决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是一种法律关系,是神圣严肃的,所以结婚千万不能冲动,对于这对男女结婚一小时就闹离婚,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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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烟笼寒水
时间:
2021-9-1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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