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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这家企业被要求停业停产整顿,主要负责人罚款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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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1-11-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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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这家企业被要求停业停产整顿,主要负责人罚款6.5万元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安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1年8月25日,邳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喷粉(塑粉)车间时,发现该单位制定了粉尘清扫制度,但作业现场、地面、除尘设备、窗台等塑粉积尘较多未及时规范清扫,该类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邳州应急管理局于当日向该单位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喷粉设备,规范清扫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的积尘。
2021年9月9日,邳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上述隐患进行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喷粉设备,作业现场及设施设备上仍存在较多塑粉积尘,该单位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企业未按照整改指令消除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杨某处人民币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根源之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能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只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要逐步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
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过程中,还应当将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有责必负、违法必究
是建立安全生产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识到
安全生产既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
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才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来源 :邳州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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