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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邳州又有人因为这个领了罚单! [打印本页]

作者: 静枫6656    时间: 2021-12-10 09:29
标题: 邳州又有人因为这个领了罚单!
再次提醒

燃放烟花爆竹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

噪音扰民、引发火灾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自2020年12月7日通告发布后

公安机关丝毫不含糊

先后查获一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但是,如此高压之下

仍有人充耳不闻、明知故犯!

现对这些违法进行

曝光!曝光!曝光!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规守法

警示案例1

(, 下载次数: 17)

12月9日上午9时许,刘某在明知政府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在邳州市运河镇庄场村的家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 下载次数: 18)

警示案例2



(, 下载次数: 20)

12月9日9时许,李某在明知政府禁止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邳州市运河镇馨苑佳园小区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 下载次数: 17)

(, 下载次数: 18)

法律后果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通告设摊兜售烟花爆竹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破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及以上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
我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邳州市市区:(南至运河大道、东南至连霍高速邳州城区段、东至陇海大道、北至环城北路、西至运河大道)。
(二)已建成的高新区区域。

(三)全市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

(四)国道310、311和省道270、271、250、251、344等干线公路安全保护区内。

(, 下载次数: 19)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邳州警方坚持“零容忍”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来源:平安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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