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也就是小易拿着自己与阿丽的转账记录,就已经初步完成证明阿丽与自己存在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阿丽如果不承认这笔债务,就应该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债务,但钱已经转到阿丽账上,阿丽又没有给出其它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债务,所以阿丽应该还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小易拿着借条和银行流水证明自己有借过钱给阿丽并要求阿丽还钱,阿丽这边是承认有拿到过这笔钱的,但是她认为这笔钱其实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金钱往来产生的差额,并不是借款,所以和"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这种情况不符,不能因为阿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债务就判决小丽还钱,至于阿丽丈夫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根据小易提供的证据,确实无法证明阿丽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二审法院做出阿丽丈夫不用承担债务的决定并没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省高院再审。
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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