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增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部分条款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21〕6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依法规范做好衔接工作,经请示部所有者权益司同意,现就增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8年版)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示范文本)部分条款通知如下。 在自然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和新版出让合同、划拨合同的示范文本下发前,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中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2008年版)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示范文本)部分条款予以增补。具体增补内容为: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则,增补第四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缴纳,由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向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税务机关缴纳。 2、《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附则,增补第二十七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的缴纳,由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划拨决定书约定,向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税务机关缴纳。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应缴费额,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预算级次、分成比例及减免金额后,按规定开具《费源信息核定书》,推送电子应缴信息至共享平台。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核定书》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划拨使用权人开具《缴款通知书》。自然资源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和新版出让合同、划拨合同的示范文本下发后,按新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自然资源厅。 联系人:厅所有者权益处 单正茂 025-86599772。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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