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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专题】承揽合同→《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打印本页]

作者: rambo2277    时间: 2022-1-9 14:56
标题: 【专题】承揽合同→《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本篇是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承揽合同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应地,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已审结民事案件、特别是发改案件中适用较多,说明司法审判中对于承揽关系的认定还存在模糊认识,裁判的标准未能达到统一。为此,我们对《民法典》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详细梳理,查明对应条文,罗列关联条文,明确承揽合同的四个特征,细化六种承揽工作,理清审判实践适用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并对需要学习借鉴的两个说理参考和三个典型案例作梳理归纳。

难点提要

1.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1.理论区别



承揽合同

雇佣合同

价值体现

工作成果

劳动力

当事人地位

平等、独立性

指挥与听从;管理与被管理

是否亲自完成

法律有条件允许他人完成

亲自完成

劳务者对外侵权责任承担

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定作人只在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

劳务者本人工作中被他人侵权

侵权人承担责任

雇主承担责任

2.实践区分的一般规则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也有相似之处。在这两种合同中都存在提供劳务情形,所以在实践中关于特定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往往会引起争议。一般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当事人既无关于合同类型的约定,也无法在产生纠纷之后经协商一致确定合同类型,应当结合交易习惯、工作性质、控制程度、工作工具、技能要求、工作时间、付酬方式等一系列标准综合判断:(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上述标准之(1)理论上被称为控制标准,(2)(3)(4)被称为契约形态标准,(5)被称为组织标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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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参考

1.关于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抑或承揽关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A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B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B公司给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在工作期间,B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但不能因此认为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因A与B公司之间并无书面劳动合同,A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有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故A关于其与B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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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关于双方当事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问题。本案中,李某及其工友四人之间虽然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就合同的若干条款及客观事实来看,双方实际为雇佣关系。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数量、违约金等条款可看出,李某与电器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李某等人对于工作地点、时间、工作进程安排等自主选择权较小,且时刻接受公司监督,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定作人无权对承揽人工作安排进行干涉。其次,从工作性质看,李某是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按月从电器公司领取报酬,系雇佣关系的体现。再者,从合同的履行来看,李某等人不得将空调业务转移给他人承担,而承揽关系中,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合伙他人或雇佣他人完成工作。据此,原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对于雇员李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雇主电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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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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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不得以其付出劳动为由主张与定作人构成雇佣关系

罗炳福诉项金国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对构成雇佣抑或承揽产生争议,如可查明工作内容为修理的,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承揽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对雇佣人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亦付出劳务,但该劳务已凝结转化至工作成果中,承揽人不得以其付出劳务为由主张与定作人构成雇佣关系。

裁判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



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可形成次承揽关系

何峰诉酉阳县安达汽配经营部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个体工商户的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且由第三人提供设备、向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并获得一次性报酬,因此承揽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次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裁判文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民终162号民事判决



构成承揽关系的双方之间不具有从属性

陆国强诉广东省珠海市平沙镇连湾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具有从属关系,亦即一方是在另一方的管理、指示下从事安排的工作。若双方间的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具有从属性质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而属于承包关系中发包人对给付结果的要求,应认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

裁判文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205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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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问题实践指引

主   编:花玉军

副主编:刘慎辉

撰稿人:花玉军 刘慎辉 高艳华 杜演文 王超 宋正喜 费蜜 周东海 孙守明 王月辉 嵇海勇 黄伟 魏琪 冷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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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汇款方式

户  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右内大街支行

账  号:0200243619200005226

联行号:102100024369

2.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袁丽娜  刘  卫

联系电话:010-57258080、84818831,15801485782

传真电话:010-84815841

电子邮箱:mzfz2015@vip.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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