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校外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办学许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关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再以原注册机构名义从事任何办学活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邳州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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