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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买卖纠纷中关于强迁户口之问题(北京) [打印本页]

作者: 华为股票卖出矩    时间: 2022-3-26 14:04
标题: 房屋买卖纠纷中关于强迁户口之问题(北京)

案情:A与B经居间方C介绍,由B将其所居房屋出卖给A。

        A与B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X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若因B违约,则应向A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按日计算向A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A与B、C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C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

        后C违约未如期迁出户口。

分析

        (1)关于违约金:A与B约定的逾期迁出户口,“应支付房屋总价款 的违约金”、与“按日计算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A可主张选择其中一个方式。在A主张后,B若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可要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法院一般会结合A、B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的约定、原告的起诉时间、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被告的违约程度,酌情判定。

        (2)关于C的责任:因C在购房时提前告知A该房屋内有户口未迁出,并在合同里有所约定,A与B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C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及督促义务,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定C不承担责任。

        (3)关于户口迁出问题: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于户口一般不会判决强制性迁出,因此对于该类诉讼,一般只会获得相应的违约金。

涉及法规:《合同法》第7条、108条。

本文作者    尹敬君

来源:宸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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