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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明令禁止,事关所有小区物业!齐抓共管,部门职能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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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紫海蓝山
时间:
2022-5-13 18:19
标题:
明令禁止,事关所有小区物业!齐抓共管,部门职能进小区
物业管理与群众的生活
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2021年12月1日起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正式施行
以下这些行为
是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
↓↓↓
徐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一、禁止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禁止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
三、禁止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客厅、厨房、卧室、书房的上方。
四、禁止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和配套建筑,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七、禁止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八、禁止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堆放杂物、露天焚烧垃圾。
九、禁止高空抛物。
十、禁止侵占绿地、擅自砍伐树木、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
十一、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无序停放车辆。
十二、禁止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等。
十三、禁止非法饲养动物、种植植物。
十四、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五、禁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遮挡消火栓,损坏消防设施及器材。
十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查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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