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读者需要明白的一点是,整个美国社会关于堕胎权的斗争,不仅是关于胚胎的问题,更涉及避孕工具的使用、胚胎等问题。在罗案前的几个著名的诉讼案,如1965年的“格里斯沃尔德案”(Griswold v.Connecticut),1971年的“艾森斯塔德案”(Eisenstadt v. Baird),它们的争论焦点都在于州法律能否限制未婚人士购买和使用避孕用具。保守派宗教人士用一种绝对主义的立场反对堕胎权利,包括不应该使用任何避孕措施。他们以提倡婚前守贞运动来对抗性解放。在他们的修辞中,避孕和堕胎就意味着社会风气的极度败坏。
此外,也有部分女性主义者和少数族裔加入反对堕胎的阵营,但是原因和动机非常不同。很多少数族裔的反堕胎者们因为过去被强制堕胎,从而担心美国政府会借着堕胎权利的合法化,进一步侵害她们的权利。虽然在当下的美国社会,立场极化现象几乎不存在女权主义和反堕胎的结盟。但在上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陆续有一些女权主义的反堕胎组织出现,如帕特·戈尔茨(Pat Goltz)等创立的“女权主义为生命”(FoL)组织。她们出发点是反对堕胎是性别平等的一部分,堕胎可能会流产掉更多的女性胚胎。她们还认为,堕胎的合法化将导致男性对女性的性行为更加不负责任。另外一些人如麦克伦伯格(Mecklenburg)的“美国公民支持生命”组织(ACCL)则提出在堕胎问题的背后,应该有更多的法案来保障女性的权利,比如接受性教育的权利、平等的工作机会和政府对于照顾婴儿提供资助等。1975年,麦克伦伯格的“美国公民支持生命”组织推动设立“学龄母亲和儿童健康法案”(The School Age Mother and Child Health Act)。虽然这一法案最终没有通过,但也表明了一种不同的立场,那就是,人们应该帮助贫困未婚少女群体。按照她们的观点,如果州政府没有给这些女性提供帮助和尊重,机会或选择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话。
罗案之后,因为解释权是在各州的法院中,因此,战火在司法层面仍旧延续。尽管罗案确立了女性的堕胎权,但堕胎的资金由谁来承担却是一个问题。1976年议会通过的《海德修正案》(Hyde Amendment ),就是要禁止联邦资金用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堕胎。除了资金之外,各州还以其他方式拖延和抵制罗案的决定。在罗案判决的几个月后,新泽西的一对夫妇简(Jane Doe)和她的丈夫因为贫穷无力抚养第五个孩子,于是刚一怀孕就去医院要求堕胎,但新泽西南部的医院仍旧执行着禁止非治疗性堕胎的禁令,他们的要求被拒绝。在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和其他机构的帮助下,简上诉到最高法院,并在1976年11月获得胜诉。然而这并不是一个喜讯,她无力负担去往其他州堕胎的费用,而此时她的孩子已经2岁多了。在1974年的“艾德林案”(Edelin v. the Commonwealth of Massachusetts)中,一位波士顿检察官,则是在年轻的非洲裔产科医生艾德林(Kenneth Edelin)实施完合法的堕胎手术之后,以谋杀罪为名将其起诉。
在“罗诉韦德案”中,罗的命运也和案件一样曲折。早年的罗命运坎坷,而在“罗诉韦德案”之后,麦考维成为两派争取的焦点。她一度改变自己的立场反对堕胎,成为宗教右翼和反堕胎人士常常使用的招牌,但在她临终前,又转而支持女性应该享有堕胎的权利。这让华盛顿邮报的作者莫妮卡·海思(Monica Hesse:Jane Roe,’ from Roe v. Wade, made a stunning deathbed confession. Now what?)不禁感叹道:“也许她最适合作为另一种斗争的象征,也就是关乎人性的,而不是政治的。这种人性的挣扎来自于我们努力调和杂乱无章、充满疑虑、追名逐利的内心独白,和我们在美国道德剧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许,这句话也适用于理解支持堕胎者与反对堕胎者背后的复杂动机。
封面图片来自电影《从不,很少,有时,总是》剧照。
主要参考文献:
[1]Johanna Schoen, Abortion after Roe,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15.
[2]Joshua C Wilson, The Street Politics of Abortion: Speech,Violence, and America's Culture Wars.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3]Mary Ziegler, After Roe: The Lost History of the Abortion Debat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