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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打印本页]
作者: 978126207 时间: 2022-9-23 17:29
标题: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衍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221982********,**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号,被告人张衍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衍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衍洲饮酒后驾驶鲁Q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310国道与邳州市铁富镇大马北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张衍洲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2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衍洲的供述与辩解;
3.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衍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衍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衍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温庆伟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衍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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