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如此,艺术品所有权仍然是先由乙取得,再由甲取得。在生活世界中,两次取得同时发生,但在民法世界中,两次取得有先后之分,存在“逻辑一秒钟”( eine logische Sekunde)的间隔。只要民法坚守“间接代理在物权法上不能使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之原则,此项间隔即无可避免。乙以自己名义与丙达成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只能归属于自己,不能归属于甲,所以,该所有权让与行为只能使乙取得所有权。甲、乙之间还需要另一项所有权让与行为。在“逻辑一秒钟”的间隔里,甲的风险无法完全避免。如果乙是一家企业,在执行甲的委托事务之前,乙给丁设立了动产浮动抵押,而且乙为甲购买的动产恰好处于动产浮动抵押范围之内,则在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同时,该动产即成为浮动抵押权的客体。“逻辑一秒钟”之后,甲虽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但该动产上的浮动抵押权可能继续存在。再如,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该动产即刻成为破产财产,甲无法在“逻辑一秒钟”之后取得其所有权,只能行使破产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