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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打印本页]

作者: 邳州零距离    时间: 2023-5-13 12:18
标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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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一)特困人员;(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困境儿童;(四)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六)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八)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九)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 (十)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

因患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救助对象范围

(一)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保的新增救助对象,按规定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二)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不设年度起付标准,分类设定救助比例和年度纳入救助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下简称“救助限额”)。(二)救助比例: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救助限额:普通门诊为1万元;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和住院共用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022年度为11万元)。(四)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10%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五)特殊情形处置。救助对象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但不得重复享受。丧失相应救助对象身份的,原则上次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在住院治疗期间取得救助对象身份的,当次住院起即可按相应救助对象类别享受医疗费用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异地就学、就业等,应当由其身份相对应的生活保障(补助、待遇)领取(享受)地给予医疗救助。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救助身份一年一确定;获得救助身份后,从申请认定的重大疾病首次治疗起,享受救助待遇(追溯时间不超出2年)。其他救助对象获得相应身份后即享受救助待遇。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医保帮扶按过渡期有关政策执行。

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

贯彻国家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实时共享互认、统一标识、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江苏医保云”等渠道,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协议管理,将医疗救助纳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文本,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来源: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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