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与王某(女)两人,于199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来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2月登记结婚,现在两人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近些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张某曾起诉王某离婚,因双方感情存在修复可能被判决不准离婚。张某再一次诉至法院,称双方矛盾愈发激烈,不存在和好的可能,现在仍然要求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审理中发现,原告张某有稳定的收入,被告王某有一定收入但收入较低,并患有冠心病、糖尿病和眼病。王某主张,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原告张某每月支付经济帮助金。

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三十余年,但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不能相互沟通和包容,导致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争执不断。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一次提出离婚,且愿意支付被告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金。综合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生活现状以及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决定判决双方离婚。结合本案被告王某已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有一定收入但收入较低,且身体多病;原告经济收入比被告高且较为稳定。根据原告收入状况、给付能力、被告需求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原告在被告在世期间每月给付经济帮助金1500元。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