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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在王先生与平台签订的合同上看到,其中一条为:甲方在签订本委托书前,应自行负责对车辆、车况(包罗但不限于变乱情况和维修保养记录等)及车辆状态(包罗但不限于年检、保险、违章、查封、抵押情况等)做了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核实。甲方应在确认车辆状态、车况和检测报告,并且确认没有任何异议后再签订本委托书,签约后甲方无权再以车辆状态、车况原因、检测报告异议或车况与检测报告不符合等原因提出退车或赔付要求。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认为,在任何买卖关系中,卖方都应该对所出售的物品有一个全面的说明义务,在该买卖行为中,要对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告知。比如,车辆是否有过变乱、是否进过水,进水后如何处理,这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或者经销商的购买意愿以及车辆价值。其合同中所提及的,买卖完成后不该该对车况提出质疑的约定,应该是在卖方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但如果存在隐瞒情况的,购车者仍然是可以提出维权的。 王英占认为,因为购车者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转售该车辆,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庇护法》中的“三倍补偿”主张,但作为购买者,在销售方隐瞒了足以影响购车意愿的事实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退还车辆,有其他损失的,可另行主张。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在完成过户后,发现车辆质量问题,是可以维权的,在这一购买行为中,车辆存在的问题是属于隐藏性的,不拆开或者不经过专业检测,是看不出来的,所以不管购买方是否专业,对于在购买前就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购买方是有权利主张维权的。 陈小虎认为,平台作为出售方,应该对车辆的瑕疵等情况做出明确提示,这是出售方的义务,不管购买者是经销商还是普通消费者,是否具备专业判别能力,都是合同购买方,需要保证车辆质量的是出售方,也不该该把这个义务转嫁给购买方。对于平台所表述的合同约定,在完成交易后不该对车辆质量提出质疑的情况,陈小虎认为,平台方的格式合同中这种明显限制购买方权利的条款,可以认定为无效。但如果做出了明显提示提醒购买方注意,且购买方做出认同,也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但按照合同法规定,引用这种格式条款,如果是双方对此有争议的,应该是做出不利于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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