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登录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约车背后,滴滴公司与司机的法律关系解析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拉客的车 发表于 2018-11-26 14:49: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楼主
拉客的车
2018-11-26 14:49:43 13293 0 看楼主
8月24日,一名20岁的温州乐清姑娘乘坐滴滴顺风车遇害,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乐清公安”今天发布案情通报称,在柳市镇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

经初步侦查,该滴滴司机钟某交代了对赵某实施强奸,并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5月,郑州空姐遇害;8月,温州女孩遇害。三个月内两起命案,国内网约车巨头滴滴顺风车业务成为众矢之的。在一起起恶性刑事案件背后,今天小编与您探讨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二者签订的是否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体约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报答、福利待遇、考勤请假等事项。而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签订的协议并不具备这些内容,因此,二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二、二者之间是否具有从属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办理与被办理的关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答的同时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办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滴滴司机平时并不会受到滴滴公司的制约,只要滴滴司机有时间、愿意,就可以通过滴滴公司提供的平台接单载客,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具有从属性。

三、工作是否具有随意性?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即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未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滴滴司机无论是专职还是兼职都不会受到滴滴公司的制约,有的滴滴司机完成注册后甚至未曾接过单,司机工作的随意性较大。

可见,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点,不属于劳动关系。滴滴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以提供网络平台,收取办理费或者说是中介费为目的;而滴滴司机则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客,获取利润,滴滴公司与滴滴司机二者是“互联网+”时代下的居间合同关系。

按照《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办事,委托人支付报答的合同。作为居间人的滴滴公司,应承担司机信息审核的义务,并向乘客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温州女孩遇害前一天,滴滴曾收到另一名顺风车乘客关于该车主“多次要求乘客坐到前排,开到偏僻的地方,下车后司机继续跟随了一段距离”的投诉,但客服并未及时处理和回复。受害人曾于24日14:14向伴侣发布“救命”“抢救”的信息,受害人伴侣在收到受害人求救信息后于15:42开始向滴滴平台拨打电话,滴滴平台也未及时处理和回复。受害人伴侣于16:00摆布向永嘉塘派出所报案,警察表白身份的情况下与滴滴平台沟通要求获得司机具体信息(电话、车牌等),但无果。直至24日20:00以后,其才收到消息称滴滴将车牌信息提供给警方。温州事件中的滴滴公司慢作为、不作为,令一名如花少女未得到及时救助,结局令人扼腕。滴滴公司对整个事件负有不成推卸的重大责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现滴滴公司顺风车业务虽全国下线,但一个生命却永远回不来了。在此,小编建议单身女性尽量不要在深夜独自打车;上车后,要坐在司机背后,记下车牌和司机信息,随手发给家人,同时可以在乘车中打电话与他人保持联系,尽可能提及本身的位置;上车不要自顾自地玩手机,可以打开导航,注意不雅观察行驶路线;遇到事情后,不要与司机过多争执,尽量不激怒对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列表

拉客的车 当前离线
青铜会员

查看:13293 | 回复:0

关于我们  |   侵权投诉受理  |   联系我们  |   Archiver  |  
免责声明:邳州信息网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
Copyright © 2009-2025 pzxxw.com 版权所有:邳州金银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401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